共青團廣州市白云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以下簡稱《團章》),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共青團廣州市白云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團委)。
第三條 公司團委是以《團章》為活動準則,按照《團章》的規定建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公司團委應充分發揮公司聯系青年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協助公司管理青年事務,在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青年的具體利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獨立活動。關心青年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切實為青年服務,向組織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同時開展社會監督,同各種危害青年的現象作斗爭,保護和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五條 公司團委在公司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組織下屬各團組織開展好各自單位的共青團工作。
第六條 指導公司團委下屬各團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團章》,按照《團章》履行團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團員管理
第七條 年齡在十四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愿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第八條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第九條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后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十條 團員團籍每年注冊。注冊工作以團支部為單位,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結合團員教育評議活動進行。
第三章 團員獎懲
第十一條 對于模范履行團員義務、在公司經營和組織建設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公司團委應當結合上級團組織每年評先評優工作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評選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自覺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思想進步,品德高尚。
2.熱愛共青團,履行團員義務,執行團的決議,遵守團的章程。
3.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員工守則。
4.與時俱進,勇于創新,立足崗位,工作積極主動,勇于開拓,成績顯著,勇當表率,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配合公司團委做好青年工作,關心青年,樂于助人。
5.積極參加公益活動,且年度志愿時數不少于10小時。
第十三條 推薦原則
1.自下而上:團支部是推優工作的基本單位。團支部的推優工作應按照本支部團員大會評議、支部考核上報、團委審核推薦的順序進行。
2.集體決定:對于推薦對象的確定,團支部要經過支委會或團員大會集體討論通過,形成意見和推薦決定報公司團委。
第十四條 對于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的章程的團員,視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團員的紀律處分,首先經團員所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再報公司團委批準,對團員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由公司團委報上一級團委批準。
第四章 團的組織建設
第十五條 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第十六條 建立和健全團委工作制度,認真履行《團章》規定的職責和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團委委員會任期五年,設兼職團委正、副書記、團委委員共7名,由選舉產生,選舉工作應在黨委組織領導下進行。公司團委委員由團員會議選舉產生,所產生人選需要上報公司黨委、團區委,經批準后予以任職。團委書記、副書記人選由團委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并上報公司黨委、團區委,經批準后予以任職。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團員代表大會制度。團員代表大會必須根據《團章》要求按時召開,充分履行團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十九條 實施團委會制度
1.公司團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2.團委會出席對象為:公司團委全體委員。
3.團委會主要內容:討論決定公司團委重大事項和工作規劃。
4.團委會討論研究的有關內容,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5.出席對象必須按通知要求準時參加會議,不準無故遲到或缺席。
第二十條 公司團委制定每年團委工作計劃,并根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制度編制當年費用預算,報公司批準。指導和幫助下屬各團組織圍繞當年工作計劃開展工作。
第五章 團的組織生活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團的組織生活是團的組織對團員進行思想教育和團員進行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是經常保持團組織的活力、增強團組織戰斗力的基本保證。公司團委下屬各團組織應以支部為單位每年舉辦不少于兩次的組織生活。
團的組織生活的基本內容有:
2.對團員進行團的知識和團的傳統教育。幫助團員掌握團的基本知識。
3.幫助團員了解黨的基礎知識。
4.組織團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5.組織團員討論落實團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上級團委要求,抓好各時期團員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結合青年特點,開展各種有意義和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章 團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團費交納:團員按照《團章》規定自覺繳納團費。下屬各團組織每半年將團費結算一次,及時上繳公司團委,上半年7月15日前上繳,下半年12月31日前上繳。
第二十四條 團費的管理
1.團費應指定專人管理,專款管理。各級團組織在收繳團費時,應出具收據,并加蓋公章。
2.團費是團的經費來源之一,主要用于團的活動、團員、團干部教育、培訓、獎勵和訂閱團內刊物等必要開支,不能把團費用于團員、團干部的生活福利,嚴禁用團費請客送禮。
3.公司團委負責對下屬各團組織團費收繳工作進行考核,并作為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共青團廣州市白云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5年9月28日起實行。